工伤事故
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最低工资是否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http://www.js.lss.gov.cn/ldgz/ldgz/200511/t20051112_1101.htm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有关具体问题的执行意见 (苏劳社劳薪[2005]2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我省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当用人单位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金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时,应当与我省最低工资规定衔接,按《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只需另行支付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20元;二类地区1100元;三类地区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1.5元;二类地区9.6元;三类地区8.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480元;二类地区1280元;三类地区11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3元;二类地区11元;三类地区9.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1日

医疗纠纷法律服务网
您流动的办公室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7号智慧城市硅巷A17
13376058469
401740696@qq.com
版权所有:(南京)刘宏俊医疗事故律师网专职从事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服务! 苏ICP备12008108号-1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128号

   
版权所有:刘宏俊医疗事故律师网  13376058469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7号智慧城市硅巷A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