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55条——最高院司法倒退,呼吁重新解释~
今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55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第164条规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明确,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则上不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对确有赔偿能力的,可以包括两金;即便是绕开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赔偿,原则也不变。
其立法理由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刑事犯罪人往往为学历低下,收入低下,进城务工群体,赔偿能力不足,与其判空,不如不判;赔偿少,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尚有意愿给付,如果判多了,很多人的心理是既然赔不起,干脆一分不赔,反而得不到赔偿;
2、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既然已经受到刑事制裁了,则可以减轻赔偿;
3、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诉法101条是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笔者认为这几点理由都是歪理,最高院出台这样的司法解释,令人震惊:
第1点,执行不了,就不判,这跟公安的不破不立是一个说法,因为执行难就违背法律的基本价值,这哪里是最高法院说出来的话?判两金执行难,不判两金执行就不难了吗?法院的公信力如此苍白无力,为了能够执行到位,不惜去仰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鼻息,法律的尊严何在?
第2点,打归打,罚归罚,犯罪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性质更为恶劣,后果更为严重,打它是其罪有应得,自然要打,但如果因为打了就不罚,则那些一般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相对轻微,反而要赔偿更多,法律的公正性何在?
第3点,刑诉法第101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该处的物质损失如何理解?物质损害赔偿是否包括两金?其实在2004年的人损司法解释出台时就已经明确,两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范围,现在的司法解释又将物质损害解释为不包括两金,这是司法的倒退,是对法律的误解误读,侵权责任法第5条此处的其他法律,立法本意也绝不是指刑事诉讼法,诉讼法不应就实体问题作出与实体法相违背的解释,回头去看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解读,当时解读的一大亮点就是突破了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思维,没想到在这次司法解释中又倒退回去了。
综上,该司法解释涉嫌违法,法院省事了,自然欣然接受,律师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决不能接受,郑重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成命,作出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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