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出血急诊入院适逢国庆中秋放假,过节期间延误手术不幸英年早逝
脑出血急诊入院适逢国庆中秋放假,过节期间延误手术时机英年早逝
 
【基本案情】
患者刘**,男,汉族,46岁。2012年10月1日上午7:40左右,患者突然出现头痛头晕,不能言语,四肢乏力右侧明显,在家休息后无缓解,家人急忙将其送往当地人民医院,急诊查体“BP180/120mmHg,神志欠情,呼之反应差、不应答,眼半睁、双瞳直径约2.0mm、光反射存在,右侧肢体偏瘫”,查头颅CT示“左侧基底节区血肿破入脑室”,急诊请脑外科医师会诊后,收入脑外科治疗。家属询问是否需要手术,医师说:目前出血量少,挂水即可,无需手术。患者遂住入脑外科,刚上床就被安排做第2次CT,结果与第1次相仿,医生交代继续挂水后即下班回家。下午3点左右,患者体温升高,家属告诉医生,医生说没事,第二天加退烧药即可,期间只有护士来换水,没有医生来看患者。下午14:50分左右安排做第3次CT,结果跟前两次相仿,医生说:三次CT结果一样,血已控制住,问题不大,情况乐观,挂水就能消掉。
晚班时,医师来病房查看患者,说暂时没事就走了。19:30分左右,家属发现患者表现异常,呕吐咖啡样液体,抽搐发作,急忙向医师反映,医师看后脸上直冒冷汗,手忙脚乱安排第4次CT检查,检查完回到病房,一名理发师给患者剃发,说准备手术,剃完后,却没有安排手术,而是以“患者需要吸痰、病房吸痰管太短”为由,将患者转入ICU。22:50分左右,患者出现左侧瞳孔散大,ICU急忙安排第5次CT检查,检查途中患者右侧瞳孔亦散大,脑外科医师此时已惊慌失措,打电话请脑外科王主任会诊,刚好脑外科丁主任受家属邀请向邓询问病情,邓遂请丁主任一同来会诊,10分钟后,王、丁二人先后赶到,查看完患者和CT片后摇头说,现在已无法开刀,转院也无用。之后,患者在被告ICU监护室,病情越来越重,昏迷越来越深,10月2日19:12分,患者因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
患者死亡后,家属约合了数十人在医院门口拉横幅,献花圈,后经派出所调解,医院只同意赔偿2万元,家属不能接受,委托笔者提前赔偿诉讼。
 
【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手术疗法对许多高血压性脑出血的病人是不可少的挽救生命措施,总体来说,外科手术优于内科治疗,及时采取积极的手术治疗,清除血肿的压迫,可使相当一部分病人获得挽救。患者入院时的病情属于明确的手术适应症,本应立即手术清除血肿,但值班医生没有重视,盲目自信,延误病情;之后的病情发展过程中仍有手术机会,被告没有及时组织会诊,一再延误,最终导致病情恶化而丧失手术机会。
被告答辩认为,患者入院后给予监护生命体征、降压、补液、止血等处理无过错,住院约14小时,进行了5次CT检查,我院诊断与治疗正确,患者死亡为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
 
【鉴定意见】
患者家属起诉后,法院安排诉前鉴定,2012年12月26日,泰州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 ,鉴定意见如下:
患者左侧丘脑出血破入脑室,累及脑干、梗阻性脑积水,引起颅内高压,死亡率极高,是导致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
***市人民医院在患者诊疗过程中采取了多次CT追踪检查,并进行了脱水、止血、降颅内压等处理,但存在对患者病情演变和预后认识不足;在CT追踪检查提示患者出现梗塞性脑积水时,未能进行医患沟通是否采取脑室外引流以降低颅内高压,尽最大可能抢救患者生命。以上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因素。
 
【重新鉴定申请及撤回】
市级鉴定后,代理人认为责任认定过轻,建议申请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家属一开始同意,递交了重新鉴定申请,后因家属方人多,出主意的也多,最终放弃重新鉴定,继而撤回申请。
 
【案件结果】
市级鉴定后,当地法院要求重新办理立案手续,原告4月份重新起诉,2013年7月4日,法院安排开庭,原告诉讼请求主张70%的赔偿责任,庭审中,代理人提交十份医学文献,证明,与本案患者类似的病情在和被告同等资质的医院,死亡率只有13.17%。后经法院住组织调解,当庭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3万元。
 


医疗纠纷法律服务网
您流动的办公室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7号智慧城市硅巷A17
13376058469
401740696@qq.com
版权所有:(南京)刘宏俊医疗事故律师网专职从事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服务! 苏ICP备12008108号-1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128号

   
版权所有:刘宏俊医疗事故律师网  13376058469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7号智慧城市硅巷A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