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5-3-10)
七、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二0一0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