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
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赣卫医管发[2010]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省管医疗机构、相关尸检机构:
    为保障我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保障尸检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
 
                                二0一0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的规范有序,保障尸检结论的科学、客观和准确,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诊断明确,报告规范,结论准确。

  第三条 本省医疗事故争议尸检工作依法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承担,尸检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尸检机构和人员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卫生部《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应条件。承担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卫生部《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五条 承担尸检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尸检机构;

(三)具有病理解剖专业或法医病理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主检人员应具备副高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第六条  本省医疗事故争议中首批认可尸检机构:

(一)经审核认定,南昌大学医学院病理与法医学系、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赣南医学院、九江学院医学院、宜春学院医学院、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南昌大学上饶医学分院病理教研室以及井冈山大学医学院尸验中心为本省医疗事故争议中首批认可的尸检机构。

(二)尸检工作应当遵循就近原则,本省医疗事故争议尸检的认可机构负责相对应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尸检工作。南昌、新余市由南昌大学医学院病理与法医学系、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九江市、景德镇市由九江学院医学院病理教研室负责;宜春市、萍乡市由宜春学院医学院病理教研室负责;吉安市由井冈山大学医学院尸验中心负责;上饶市、鹰潭市由南昌大学上饶医学分院病理教研室负责;赣州市、抚州市由赣南医学院、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病理教研室分别负责。

(三)为了保证尸检在有效时间内进行,各承担尸检工作的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并设立联系电话(见附表1)。

第七条  南昌大学医学院病理与法医学系和井冈山大学医学院尸验中心为全省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机构,承担病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的解剖查验工作。

 

第三章  尸检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家属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

第九条  尸检的申请依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见附表2)。

  第十一条  尸检应征得患方家属同意后,由医疗单位提出委托尸检申请。尸检机构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尸检机构提供1份加盖送检单位印章的病情摘要、原始病历复印件和尸检申请书,供尸检机构进行病例死亡原因分析时参考。

第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原则上不接受局部解剖病例。如只需行局部解剖的,应注明解剖部位。如认为局部解剖有可能影响尸检诊断和死亡原因判定时,应有文字说明,并由医患双方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尸检机构完成尸检出具尸检报告后,尸检中取出的脏器应当保存六个月,以供复核时使用,尸检机构应当在尸检前将此规定明确告知医患双方,并征得书面同意意见。对尸检结论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尸检报告后一个月内向尸检机构提出继续保存的书面申请,但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或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的,须填写《医疗事故争议中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申请书》(见附表3)或《医疗事故中委派家属代表观察尸检申请书》(见附表4),经承担尸检的病理解剖教研室主任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记录在案。双方当事人委派的代表在观察尸检过程中,不得干扰尸检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拍照、录制影音。

第十六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尸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影响公正尸检的。

因尸检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回避导致当地尸检机构不能进行尸检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委托省内其他具备尸检资质的机构进行。

第四章  尸检的操作流程

  第十七条  尸检操作应当按照系统解剖规范和流程实施。

第十八条  尸检流程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尸检中应尽量保持整体外形完整,如有必要施行除常规尸检外而影响外形的解剖时,应征得家属同意。

(二)如发现死因为法定传染病或疑似法定传染病的,应按规定及时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申请人。

  (三)如发现死因与刑事有关的,可请法医共同进行尸检。

  (四)如存在放射性污染的病例,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

   (五)依据临床病史和要求,重视特殊样本的留取,如心血、股静脉血、胃肠内容物、气管分泌物、体液等。

  (六)手术后病例的尸检,除常规检查外,应注重手术部位的关系,必要时请外科主刀医师到场。

  (七)新生儿或胎儿尸检具有特殊性,要求同时送检胎盘组织。尸检中应重视先天性畸形的检查。

  (八)孕产妇尸检应注意妊娠与各脏器的相互关系,提供的信息予以重点检查。

  (九)老年人尸检应注意生理性老化与病变的关系,多种疾病的相互关系。

  (十)猝死病例的尸检包括机械性、物理性、中毒性、心源性、脑源性、大动脉栓塞及抑制性死亡等多种原因,尸检中应根据病史提供的信息予以重点检查。

  (十一)对传染病尸检应注意防护和消毒措施,尸检标本应按传染病分级管理要求保存。

  (十二)尸检时应照相留档,必要时摄像留档。标本应采用中性福尔马林固定,对特殊检查项目如免疫组化、分子病理、电镜等按要求留取和固定样本。尸检取出的组织在出具尸检报告后,如家属在规定时间内不认领,则由尸检机构按规定处理;苏木精-伊红染色(HE)切片及蜡块应按住院和门诊病历档案管理要求时限存档。

  医疗事故争议中相关的尸检不出具大体解剖检查后的初步报告,应待病理组织学检查有结果后,签发尸检报告。

 

第五章  尸检的报告内容与规范

第十九条  尸检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书,应体现严谨、科学、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基本要素。

第二十条  尸检报告内容应包括一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送检医院及科室、住院号/门诊号、死亡日期、尸检日期、报告日期);临床诊断;病理诊断和死亡原因。

第二十一条  病理诊断是尸检报告的主体,其报告格式规范为两种模式:按疾病的主次结构或按疾病的发生发展顺序。

第二十二条  医疗事故争议中相关尸检的主要目的是阐明死亡原因,包括死亡原因和死亡机制两大要素。死亡原因应是一种致命的具体疾病或损伤,通常分为主要死因、直接死因、诱因、辅助死因和合并死因等。在病理诊断的基础上应进行死亡原因分析,死亡原因分析应有客观的科学依据,必要时附相关的参考文献。

第二十三条 尸检报告实行初检和复检双签名制,复检者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尸检报告应在尸检之日的30个工作日内签发,特殊病例或需作特殊检查者应在45个工作日之内签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及时告知家属进行尸检的;

(二)拒绝为尸检机构复制病历资料或提供虚假病历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保存和处理尸体的。

第二十六条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尸体解剖查验资格,并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一)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

(三)对具备传染病特征的尸体未按规定处置,导致疫情扩散的。

第二十七条  参加尸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申请尸检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尸检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于少数民族或涉外医疗事故争议中相关尸检,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注重少数民族、不同国籍的宗教、法律问题。涉外医疗事故争议中相关的尸检报告应附与中文一

致的英文报告。

第二十九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体解剖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卫医发〔2003〕9号)、《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体解剖检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赣卫医字〔2008〕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江西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表1:

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尸检机构名单及联系电话


附表2:

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

 

                (尸检机构名称):

现有患者                因患                       病于       年      月      日     时         分病故,死亡诊断为                       。因双方当事人对患者的死亡原因持有争议,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委托贵处进行尸体解剖以明确死因。尸检后24小时内家属负责将尸体移送殡仪馆。

双方当事人如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或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必须填写《医疗事故争议中邀请法医参加尸检申请书》或《医疗事故争议中委派家属代表观察尸检申请书》。

同意尸检签字

家属签字:                    医  院:           (盖章)

与死者关系:                   经办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意事项:一联存医院 ,二联交家属 ,三联送存尸检机构。

 

附表3:

医疗事故争议中邀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申请书

                             (尸检机构名称)


注意事项:

1、本申请书由提出申请方送交尸检机构审核,尸检机构应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邀请参加尸检的法医病理学人员,其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携带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附表4:

医疗事故争议中委派家属代表观察尸检申请书

                       (尸检机构名称)


注意事项:

1、本申请书由提出申请方送交尸检机构审核,尸检机构审核后应及时将结果通知双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委派的代表在观察尸检过程中,不得干扰尸检工作;

3、观察过程中因恐惧、紧张等原因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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