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捐肾存禁忌,谈判协商主动赔偿~
高龄捐肾存禁忌,谈判协商主动赔偿~

【案情简介】
患者于**,男,40岁,患有慢性肾病,需维持透析治疗。2009年7月某日,患者经人介绍来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拟在近亲属中进行肾移植。经查,76岁高龄的母亲与其配型吻合。医方为母子二人行肾移植手术,手术过程顺利,但手术效果甚微,患者术后肾功能不但没有恢复,还一度出现胸腔积液。8月母亲出院,9月患者本人出院,期间医疗费花去10余万元,之后患者除仍需维持血透外,还需免疫抑制剂治疗,且移植肾一直隐隐作痛,而母亲剩下的一个肾渐难支撑,渐渐出现肾功能不全征象。

【代理意见】
律师接受咨询后,查阅相关肾移植规范,了解到肾移植供体合适年龄在20~50岁,上限常常是55岁,超过65岁则是手术的禁忌。本案供体年龄已76岁,远超过合适年龄,存在明确的手术禁忌。虽然其自愿供肾,但作为医疗机构首先要遵守操作规范,对存在禁忌的移植不应实施。退一步说,即使要移植,也要在充分告知高龄的风险之后再进行。但医方既没有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也没有履行特殊的告知义务,致使本不该发生的肾移植错误的发生,给母子二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母亲今后的肾功能仍可能进一步恶化,患者本人今后亦不得不行移植肾切除和再移植,且由于本次移植失败增加了再次移植的风险,再次移植前可能不得不进行费用昂贵的血浆置换来降低体内的抗体水平。

【代理经过】
2010年8月,患者委托律师将被告医院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诉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20余万元。
次月,法院组织诉前调解,由于本案医疗争议相对简明,医方对自己的过错有充分认识,同时考虑到移植亦是两原告自愿,并且移植前也对移植有可能失败的风险做了告知,移植手术本身是成功的,只是效果未达所愿,对此患方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基于上述共识,经法院调解,医方一次性赔偿两原告人民币16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调解结果双方基本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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