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喝成植物人,司法鉴定次要责任~
喝酒喝成植物人,司法鉴定次要责任~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某日晚,安徽滁州四十余岁的张某,因陪客户应酬,饮酒过量,席散已是半夜,被同事护送回家。晨6时许,家人发现其意识模糊,呕吐咖啡色物,遂将其紧急送往当地医院救治,因病情较重,6:20分被收入重症监护室治疗。7时许,患者病情加重,面色紫绀,医方抢救措施延误,导致患者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后虽经抢救,心跳呼吸恢复,但之后患者一直处于昏迷状态,此后相继在南京数家医院抢救和康复,效果不显,最终成为植物人状态。

【诉讼经过】
2010年12月,原告委托笔者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刘宏俊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之诉,法院委托扬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本案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告损害后果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认为,原告目前的伤残等级为一级,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25%~35%,原告申请重新鉴定未获准许,2012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首次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8万余元,后续护理及其他确需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律师点评】
醉酒患者,只要护理抢救得当,给予呼吸循环支持,渡过昏迷期,待体内酒精经循环代谢排出后,即可完全康复。本案患者在医院重症监护病房还发生心跳呼吸骤停,医方不应只承担次要责任。笔者2008年也办理过同样的案例,市级医学会鉴定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医患双方均不服,申请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结论为主要责任,一审首次赔偿80余万元看,后续费用实际发生后主张,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
本案一审未能获得重新鉴定,不能说没有地方保护的因素,一审判决后,笔者已拟好上诉状,但原告方最终还是放弃上诉,致使案件未能在二审争取到重新鉴定的机会,难免遗憾!医疗损害案件,原告被双方实力悬殊,除了需要代理律师具有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诉讼经验之外,当事人的坚持和执着,也往往成为案件胜诉的重要因素!坚持到底,争取更大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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