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
建筑物搁置物掉落致人损害赔偿的几点理解——摘自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条文解释与司法适用》
侵权责任法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1、人工悬挂物脱落,所有人管理不当自当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悬挂物掉落,管理人也要承担责任吗?
自然悬挂物,是由于自然的而非人为的原因,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形成的悬挂物。例如,自然悬挂于建筑或者其他设施上的冰柱、积雪等。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因自然原因形成的悬挂物倒塌、脱落,如果双方都没有过错,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担责任(公平原则)。如果一方有过错,则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例如,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反之,受害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则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2、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定位
所有人是建筑物的所有人还是悬挂物、搁置物的所有人?如果出现了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与搁置物、悬挂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并非一人的情形,如何维权?
杨立新认为,应当参照《侵权责任法》第44条关于“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规定的精神,首先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其赔偿之后,可以向搁置物的所有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5条后段规定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就是这个意思。
3、区分不可抗力与自然力
如果物造成的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依照《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应当免除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注意的是,物造成他人损害,有时候是由于自然力的原因所致,而该自然力的原因并非构成不可抗力。对此,应当适用因果关系的规则,自然原因是引起物致人损害的全部原因,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没有过时,则因自己无过失而免责,即因不具有原因力而免责,而非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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