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判令继续履行,停工期间的损失如何弥补?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答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二十三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消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月时该劳动者所在岗位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乘以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律师提醒: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应及时提起仲裁。
前面两个劳动部的规定,从字面来看,应该是违法解除之日起至继续履行期间的工资损失都应赔偿,不过那个时候诉讼时效是60日,全部赔偿也没有显失公平,至2008年5月1日实施的调解仲裁法,将诉讼时效延长至1年,如果再全部赔偿,不排除部分劳动者会钻这个空子,恶意拖延到临近时效日再仲裁,这于单位而言就不公平了,也不利于争议的及时解决,故江苏省高院借鉴上海的做法,只支持仲裁和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而不是解除合同之后所有的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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