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公布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五——陈某诉黄某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
2011年度江苏省高院公布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五
 
陈某诉黄某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针灸减肥属医疗美容服务,系采用创伤性、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开展上述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些美容服务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向消费者提供针灸减肥美容服务,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概要】
陈某经人介绍在黄某个体经营的某美容馆办卡消费。除一般护肤美容服务外,该美容馆还对其进行了清肠、针灸等瘦身服务。但该美容馆的经营范围仅是护肤服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久,陈某因针灸处出现红肿及疼痛症状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腹壁多发性脓肿,经多次治疗共发生医疗费用35217.3元,除医保外,陈某个人支付12418.98元。陈某向该美容馆主张相关赔偿费用,因双方未订立合同,美容馆拒不承认其实施了针灸服务而拒绝赔偿。后经法院查明,该美容馆确实存在为客户实施针灸减肥的服务项目。法院认为,由于针灸减肥系采用创伤性、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属于医疗行为,该美容馆在未取得上述执业许可的情况下为陈某进行针灸减肥,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依法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该美容馆经营者黄某向陈某返还合同价款800元,并赔偿损失24257.3元。

【律师点评】
医疗损害维权有两种救济途径,服务合同纠纷或侵权赔偿纠纷,后者需要明确因果关系,往往需要通过鉴定,费时费力,本案从合同角度,省去了许多麻烦,虽然合同无效与损失之间能否直接对应上值得商榷,但这一诉讼思路值得借鉴。此案来源于网络,非刘律师亲办案件。
 
【相关法律条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八条 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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