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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陈光中谈司法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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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我认为改革有一个共识,应该是趋同而不需趋异,在大方向来看,应该与国际潮流趋向一致,而不是相反。这当然不是说完全照搬,一方面要与国际趋同,一方面又不能够完全相同,这就是我考虑的一个基本观点。

据此可以看出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并没有走向趋同路线,而是趋异路线。为什么说这些年来的司法改革是倒退?

第一,我们这些年来不讲司法独立了,更多讲司法公正,实际是担心法院、检察院等政法机关搞独立,这样的话法院等就丧失了自己的独立,完全按照行政领导来决定,这是一个很大的危险。

第二,世界上各国都明确规定法院只服从法律,我们的宪法也是这样写的。实际上,人民利益很难具体掌握,原告是人民,被告也是人民,法院怎么来决定哪个人民的利益更至上,强调人民利益容易形成民粹主义思想。

第三,法官到底是司法上的审判员还是国家的公务员?现在的法官完全被纳入公务员序列,本身就是国家公务员的一个成员,法院内部也是一级服从一级决定,审判员要服从审判长意见,审判长要服从庭长意见,庭长要服从院长意见,重大事情还要交给审判委员会决定。这样一种行政制度,造就法院中行政气氛极重,官位极重。层层请示的行政领导制度,实际导致司法两审制度形同虚设,一审发现疑难问题,按照行政请示制度请示上级,上级批复后按此来办。

第四,法官到底是一个法律精英?还是一个社会工作者?自从提出社会综合治理以来,特别强调法官在其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如此一来,法官并不是花很大力气去努力理解法律精神。现在新法律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法官不能够限于作为社会工作者去调解社会工作纠纷,解决社会矛盾。

第五,调解是手段还是目的?世界各国现在越来越重视调解的作用,但是如果强调调解率必须要达到多少,这就把调解从作为一种手段变成作为一种目的。在审判方式上也是这样,现在越来越强调马锡五审判方式(编者注:指马锡五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时创造的群众路线审判方式。该方式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强调法官实地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这其中涉及到一个根本问题,法院到底起什么作用?法院更多是作为一个中立者听取双方意见,还是更多介入到案件的调查之中?这个问题也是需要我们很好考虑。

总体来说,我们在这五个方面都是和国际趋势相反,越来越强调中国的特色。强调中国本身和世界不同的特点,并不是我们改革的初衷。我认为改革就是要向国际共同的理念、规则靠拢。顺之者昌,逆之者亡,这个趋势是不能改变的。

 

陈光中:要解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问题。十八大报告提到要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怎么确保?十六大讲了,十七大也讲了,一直讲。确保解决各方面的问题,要先减少司法机关对党政人事权、财政权的依赖,同时切实解决办案的审批问题,不能疑难问题都找政法委来协调、拍板。这个问题要推进,要按照过去六十四号文件(编者注:指197999日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诉法切实实施的指示》,其中明确宣布取消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废除各级党领导对案件的审批制度。当然,我也并不是绝对化,非常重大的涉及到国家的像薄熙来等案件,也不能不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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