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
工伤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改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补发
工伤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改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补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9.1至4级的工伤职工,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进行调整,伤残等级每变化一级,在其复查鉴定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本人原工资的5%。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由1至4级变化为5-10级的,从鉴定结论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

12.5至10级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伤残等级达到1至4级的,应退出生产岗位,从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核定伤残津贴应以本人复查鉴定结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进行核定,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进行核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 劳动保护与福利>>便民问答

工伤人员经认定、鉴定并享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1年后因伤情变化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的致残等级高于原致残等级,其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作调整?

原致残等级为1-4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高于原鉴定等级的,其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可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后的次月起调整,原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调整;原致残5-10级的工伤人员,复查鉴定的等级未达到4级以上的,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作调整。这是因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人员负伤时肢体或生理受到损伤给予的补偿,故应按工伤后首次鉴定的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若伤情发生变化,经复查鉴定符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则应按复查鉴定等级进行调整。

http://www.shanghai.gov.cn/shanghai/node2314/node4128/node22346/node26420/u30ai21001.html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十二、在职的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工伤复发,因伤情加重重新评定的伤残等级提高的,不再重新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做相应调整:

(一)未办理退休手续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变更后其伤残津贴计算方法为:原伤残津贴÷原计发比例×新计发比例;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其伤残等级变更后其伤残津贴补差的标准为:原补差金额÷原计发比例×新计发比例;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予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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