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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约定金小议~

 

立约定金常常与预约合同并存,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的,将丧失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立约定金的目的在于确保当事人能够最终订立合同。

容易与立约定金混淆的一个概念是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则生效,不交付,合同就不成立。成约定金是德国古法上的制度,现今各国立法上,已经不再规定该种定金。但是实践中并不禁止。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可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对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附加条件,这就使主合同成为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合同。因此,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且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另一方面,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定金,但是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则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附:有关立约定金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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