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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双倍工资要趁早~

对双倍工资的定性,究竟是劳动报酬的范围,还是属于赔偿金的性质?对于双倍工资的请求,是应当适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般时效的规定,还是第四款特殊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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