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之后,江苏法院的医疗损害案件第一次鉴定无非都到医学会,虽然理论上说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选择社会鉴定机构,但是实践中,医院根本不可能同意.
我们这次也是,我说既然给我们选择的机会,我要求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医院一口回绝,不同意,结果还只能是到泰州医学会,南京到姜堰,一个来回需要一天,而这个奔波于案件本身并无实际意义,真不明白法院为什么要搞这一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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