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
工作岗位48小时内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刘某吃饭途中突发疾病,48小时内去世,经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视同工伤,后用人单位、家属、社保局三方协作,最终按照工伤伤亡待遇,获赔40余万元。

 
附:工伤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于2010年3月起在南京*****公司从事木门安装工作。

2011年05月某日公司派刘到一业主家安装木门,刘8:30 左右到达并开始工作,中午11点半左右,业主安排刘到小区楼下吃午饭,快到饭馆门口的时候,刘突发疾病,瘫倒在地,业主紧急送其到最近的医院抢救,CT检查示脑干出血,院方建议转院,征得公司同意后,业主随同120救护车将刘送到江苏省人民医院,13:25到达医院后,医院当即下达病危通知书,18:15分院方再次告知家属病情极为严重,脑干功能丧失,随时有生命危险,24:00医院再次告知家属病危,并交待,如果死在医院,只能在南京火化,如果想要回家安葬,必须现在回家。家属出于风俗考虑,决定出院回家,遂联系120救护车,将刘从江苏省人民医院送往老家,途中刘去世。

申请人认为,刘虽在吃饭途中发病,但吃饭休息是工人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也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出院回家是在治疗无望的前提下,出于风俗考虑和人之常情,做出的一种无奈选择,并非放弃治疗。其发病48小时内病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情形,应视同工伤,恳请贵局公正认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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