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
迫害致精神病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应当从宽!
迫害致精神病案件的立案审查标准应当从宽——一起有关精神病侵权案件的立案思考

有当事人主张自己受到学校领导的迫害,工伤期间岗位调整被迫下岗,一年内为上岗找领导数十次无效,反倒经常被呵斥,期间,因与科室主任矛盾,办公桌被当众砸毁,遭受凌辱,此后一年的时间躲在宾馆不敢回家,经常出现被害妄想症,此状况持续一年多后出现精神异常,被诊为精神分裂症。
该案立案时,法院要求提供迫害与精神病之间有关联性的形式证据,当事人无法提供,法院不给立案。
对此,我认为立案审查过严,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举个例子,一起交通事故,受伤部位为腹部,当时没有明显伤害,一周后因脾破裂大出血而死亡,一周的时间内,能导致脾破裂的原因很多,怎么证明就与交通事故有关呢?法院只能就时间上,医学上的逻辑关系来作出认定两者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此处的时间是一周,证明难度还不算大,如果是一月后,数月后呢?时间跨度这么长,中间没有相关证据,法院是不是就因此不立案呢?
事件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盖然性的联系,应当是审判法官判断的事情,而不是由立案庭来决断。精神病的形成非一日之力,是在一个伤害之下,负面情绪在人的心中不断酝酿最终形成,中间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过程,作为当事人,很难提供这中间的证据来证明两者之间的关联,如果立案时苛求证据,势必将此类受害人挡在维权门外,剥夺当事人的诉权!

综上,笔者认为只要当事人能提供基本的迫害事实和精神病的客观病历,就应当依法受理,然后由审判法官来判断其中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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