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医手术中医主刀,肝硬化患者术后大出血死亡案例评析~
西医手术中医主刀,肝硬化患者术后大出血死亡案例评析~

【案情简介】
患者,女,59岁,湖北孝感某县农村居民,既往有肝硬化、消化道出血史。2008年7月,子女经济宽裕,欲改善目前病情,提高生活质量,经熟人介绍住入当地某医院,诊为“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功能亢进”,入院后予护肝、护肾支持对症治疗,8月14日上午9:00,行“脾切除+断流术”,术中大失血,输血800ml,术后引流管持续引流出鲜红色血液,血压下降,全身冰凉,1小时后患者被再次送入手术室剖腹探查,查见腹腔广泛渗血,予缝合压迫止血,第二次手术历时3个半小时,患者一直处于低血压休克状态。二次术后经大量输血输液,大剂量升压药应用,近12小时后血压才缓慢回升,体温才逐渐回暖。经此重创后,患者相继发生严重感染、腹部及左胸大量积液、肝肾功能衰竭,白细胞、胆红素、尿素氮和肌酐值逐日上升,全身水肿,皮肤黄染、多处青紫。8月25日患者转入孝感市中心医院,治疗无效于8月27日出院,9月1日患者死亡。
 
【诉讼经过】
2009年3月,患者家属找到笔者,笔者研究病历后认为,当地医院对手术风险预计不足,术前准备不充分,主刀医师执业类别为中医专业,不具备普通外科手术资格,手术操作失误,止血措施不当,致使患者大失血休克,持续十余小时,严重损伤机体免疫力和肝肾功能,导致严重感染和肝肾功能衰竭。医疗行为存在明确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9年5月,患方向孝感中心医院所在的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家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针对手术医生不具备资质一事,患方又向当地卫生监督所举报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但这一工作终因种种原因,未能收效。
行政处罚的申请虽然受挫,但民事赔偿的诉讼却露出胜利的曙光。经法院主持,最终确定由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进行司法鉴定,由于该机构地处北京,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利害关系,有一个中立的前提,这要比医学会兄弟之间的相互鉴定,更可能获得一个公正的结果。
 
【鉴定结论】
2009年10月,司法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中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1、术前未细致检查凝血机制,术前术中未输新鲜血液,患者本身患有肝硬化失代偿,门脉高压,脾功能亢进,术前检查红细胞和血红蛋白低,在以上病情未缓解的情况下,盲目行手术,故认定术前准备不充分;
2、术中广泛渗血,医方在尚未完全止血的情况下结束手术,以至术后一小时腹腔大量出血,低血压而行剖腹探查术,致使患者遭受第二次手术负荷,故院方对患者手术风险估计不充分;
3、患者术中及术后大量失血,失血性休克,肾脏血容量急剧下降,在患者全身血容量尚未补足的情况下,盲目应用升压药,导致本已缺血的肾脏动脉血管进一步收缩,最终出现肾功能衰竭;
4、患者术中及术后大量失血,致失血性休克产生,机体免疫功能下降,此种情况下易出现肺部感染,胸腔积液形成。
综上所述,中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50%~60%。孝感中心医院不存在过错。
 
波橘云诡:一句话的疏忽,7个月的等待
2009年12月9日法院组织开庭,笔者精心准备了赔偿方案和辩论意见,坐了数小时的动车于开庭前晚到达,第二天开庭,原以为会有一场激战,未料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因鉴定结果中心医院没有过错,故开庭之初陈述诉讼请求时,笔者只要求中医院承担责任,对方律师抓住这一点,说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新的答辩期,法庭合议后竟然同意了对方的请求,延期开庭!
刚刚开庭就匆匆结束了,白跑一趟浪费人力物力还是小事,更大的麻烦还在后面,对方表示要提管辖异议,庭后与主审法官沟通,法官说,如果对方提异议,很可能会移送管辖,而移送后很可能要重做鉴定,因为已有的法医鉴定对医院不利,如果再做鉴定,医院势必坚持选择医学会,结果实难预料,眼看要功败垂成,我心急如焚,懊恼不已!
回到南京后,冷静下来研究民诉法,终于眼前一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可见,管辖权异议的期间应是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之内。本案2009年6月立案受理,被告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异议时间早已超过;另外,答辩期和举证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变更诉讼请求只能导致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而不是答辩期。综合这些意见,我写了份《对被告管辖异议的意见》,寄给法院。此后便是倍受煎熬的数月等待,期间,法院曾通知我驳回了对方的异议,但后来对方又上诉到了中院。
 2010年7月份的一个星期五傍晚,我在回连云港的车上,意外收到当事人的短信,告诉我中院维持了。那一刻,我如释重负,远方的天边,黄昏暮色里,落日的余晖正烧红几缕彩霞。那个晚上,我开心了好久。
 
意料之中的一审判决
之后的开庭平淡无奇,对方虽然对鉴定结论提出诸多异议,但一件有力的证据都没有提交,一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定医方承担55%的责任,判决医方赔偿原告10万余元(湖北农村标准)。
 
最后的胜利
一审判决后,事情本该收尾,但对方仍不死心,再次提出上诉,2011年3月下旬,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原被告双方再次激烈争辩。庭后调解时,原告表示可以让步一两万,但对方只同意给一两万,差距甚大,不欢而散。2011年6月,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至此,本案跨时3年,期间历经两次上诉,一波三折,终于得到公正处理。
 
办案心得
本案最大的教训是,程序上的问题,有时会影响案件的实质结果,比起实体来,程序上更应小心谨慎。当然,“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死缠烂打只能拖延一时,最终的结果仍然取决于客观事实。本案的胜利首先是鉴定机构的公正鉴定,其次是法院的公正审理,至于当事人和律师,除了他们辛勤的汗水,更重要的还在于两者之间的信任。信任是律师接洽案件的基础,唯有信任,当事人才会把案件交给你;案件代理过程中最难能可贵也是信任,也唯有信任,才能共同面对,共同承担,相互支持,走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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