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与一般医疗损害差别赔偿之(三)
刘宏俊律师谈医疗事故系列之三

五、住宿费:
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住宿费参照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解释: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点评:条例支持处理事故的费用,解释限定不能住院这一条件。

六、营养费:
条例:空白;
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点评:条例没有规定此项目,解释规定根据残疾状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死亡赔偿金:
条例:空白;
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点评:条例没有此项目,这是条例和解释最大的区别,对于损害后果为死亡的受害人而言,如果构成医疗事故,意味着按照条例规定,损失一大笔费用,实践中,往往通过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来争取更多的民事赔偿。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
条例: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解释: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点评:第一,赔偿标准不同,条例以平均生活费为标准,解释以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第二,字面上条例没有区分城镇和农村,实践中条例是否区分,存有争议;第三,赔偿时间不同,条例最长30年,但60岁和70岁以上的,一刀切,不合理,解释最长20年,60岁以上的按年递减。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条例: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解释: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点评:解释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实践中,均按照解释的规定来。

十、丧葬费
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解释: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点评:解释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操作性,实践中,均按照解释的规定来。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条例: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解释: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点评:第一,标准不同,条例按低保标准,解释按平均生活费;第二,对象差异,条例限定于事故前实际抚养的人,解释包括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人;第三,时间不同,条例到16岁,解释到18岁,条例对60岁或70岁以上的一刀切,解释按年递减。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条例: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点评:条例规定一刀切,便于操作,解释规定人性化,不限定数额,但各地高院都出台了指导意见,设置了上限,如江苏规定一般不超过5万元。
 
十三、支付方式
条例: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解释: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点评:条例通常一次性给付,如果确有后续费用不好确定数额,也可以待发生后主张,解释增加了定期金的给付方式,便于解决执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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