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关于加强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加强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宁公人〔201152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户口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房屋买卖活动中因户口迁移引发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和《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特制定具体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如下:

一、管理原则

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合法完成房屋产权交易,买房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并实际居住。卖房人未将户口迁出原住房,导致买房人户口无法迁入的(买卖双方有其他户口迁移约定的除外)。经买房人申请,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后,卖房人仍拒绝办理户口迁出的,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将卖房人户口整户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托管户临时管理。

二、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审核材料

买房人因卖房人拒不迁出户口,导致本人和同户人员户口无法迁入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将卖房人户口迁出。买房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住宅用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契约》原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4、卖房人的相关情况。

受理申请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了解申请理由和事实依据。

(二)调查走访,核实情况

受理申请后,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对买房人的实际居住情况,卖房人未将户口迁出的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束,应当写出调查核实情况报告。

(三)履行告知,教育动迁

对卖房人,派出所社区民警应当进行说服教育,宣传户口管理政策,明确指出原住房已经出售,买房人已经实际居住,卖房人应当将户口迁至自己的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投靠到配偶、直系亲属处,符合社区(村)托管户迁入条件的,可以申请迁至社区(村)托管户。对拒不同意迁出的,派出所应当送达书面《户口动迁告知书》,明确在规定期限内迁出户口,如拒不自行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将把卖房人的户口整户迁移至社区(村)托管户临时管理。

《户口动迁告知书》应当送达卖房人,并由卖房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卖房人拒绝签字的,应当在回执上注明。卖房人不在本市的,应当送达卖房人的配偶或父母、成年子女。卖房人本人和同户成员均不在本市的,应当通过电话联系口头告知,并由见证人签字,注明情况。卖房人本人和同户成员均无法联系的,应当采取报纸公告送达,并将公告附送达回执。

(四)呈报审批,实施迁移

告知期限届满后,卖房人仍未将户口自行迁出原住房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填写《户口迁移审批表》,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卖房人的户口整户迁移至户口所在地社区(村)托管户。如果买房人申请户口迁入手续齐全的,市内户口迁移的应当同时办理买房人户口迁入,市外户口迁入的按审批程序办理。

(五)档案管理

受理、调查、告知、审批材料须装订成卷,列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存档管理。

三、工作时限

(一)凡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当场予以受理。

(二)调查走访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户口动迁告知书》告知卖房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自行迁出户口。

(四)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工作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公安派出所在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迁移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户口管理工作事关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实际举措。近年来,随着居民群众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房屋买卖已经成为居民群众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引发的户口迁移问题也日益突出,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社会各界也极为关注。当前,原有的工作规范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发展,亟待调整。对此,市局依照相关法律政策,及时对房屋买卖户口管理工作作出具体规范,对于解决居民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单位一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

(二)严格工作纪律,规范操作流程。户口管理工作政策性强、关联度高,历来也十分敏感。因此,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要吃透意见精神,严密工作程序,严格按照办理时限的要求,认真做好每个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严禁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严禁违反程序办理户口迁移。一旦发现,将严肃追究具体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完善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201111日,本市《社区(村)托管户管理工作规范》实施,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规范》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完善社区(村)托管户的设置工作,确保全市政策执行统一。对不按《规范》实施造成群众投诉的,市局将及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整顿,并纳入条线绩效考核。

(四)加强情况报告工作。工作中,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掌握办理户口迁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迅速向市局人口管理支队报告。人口管理支队要会同基层单位共同研究,及时指导基层开展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公安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注:该文件已被新规《社区(村)托管户管理规定(试行)》废止。

医疗纠纷法律服务网
您流动的办公室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7号智慧城市硅巷A17
13376058469
401740696@qq.com
版权所有:(南京)刘宏俊医疗事故律师网专职从事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服务! 苏ICP备12008108号-1

苏公网安备 32010602010128号

   
版权所有:刘宏俊医疗事故律师网  13376058469
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7号智慧城市硅巷A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