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若干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沪高法[2016]88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为更好地落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我院制定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若干意见(试行)》,并经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对于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院民一庭反馈。
 
特此通知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若干意见(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3月15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鉴定人出庭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鉴定人出庭程序的启动
1、(当事人提出申请)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从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超过七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如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申请,并制作笔录备案。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中应载明具体的异议内容、异议内容与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2、(申请的审查)
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且当事人已预交了鉴定人出庭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于开庭十日前书面通知鉴定人出庭,并将当事人的申请书送达鉴定人及对方当事人。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的理由不充分的,应驳回申请,并制作笔录备案。
3、(必要的情形)
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
1)当事人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且异议内容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予采信的;
2)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中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内容存在异议,且异议内容影响到鉴定意见采信的;
3)再次鉴定的意见改变初次鉴定的意见,但对改变意见的理由说明不够充分的;
4)鉴定意见对于鉴定的方法、依据未作详细说明的;
5)当事人双方对于鉴定意见均有异议,且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
6)其它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情形。
4、(法院依职权通知)
当事人未提出申请,但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应当于开庭十日前书面通知鉴定人出庭,并在通知中载明需要鉴定人作证的事项。
5、(告知法院出庭人员名单)
鉴定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人员的名单、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6、(专家辅助人出庭)
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即《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指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参加对鉴定意见的质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列明专家辅助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称、相关的学历、职业资质及专业成就等内容。
人民法院应对专家辅助人出庭申请书进行审查。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专家辅助人出庭有助于鉴定意见的质证的,应予准许。人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的,应驳回申请,并制作笔录备案。如该专家辅助人曾参加过该案的鉴定、咨询工作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聘请专家辅助人。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的,应当于开庭三日前通知专家辅助人出庭,通知书应载明出庭的时间、地点及专家辅助人的权利义务等。专家辅助人出庭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二、医学会鉴定出庭人员的确定
7、(当事人申请的出庭人员)
当事人对鉴定程序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人民法院一般应通知医学会工作人员出庭。
当事人对鉴定内容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的,人民法院一般应通知医学会按照本意见相关规定指派相关的鉴定专家出庭。
8、(涉及单一学科的出庭人员)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如鉴定仅涉及单一学科的,一般应由持多数意见的鉴定专家推选代表出庭。
9、(涉及多学科的出庭人员)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如鉴定涉及多学科,而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内容涉及其中某一学科的,一般应由该学科的鉴定专家出庭。但该鉴定专家系持少数意见的,一般应由鉴定专家组组长出庭。
鉴定涉及多学科,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内容也涉及多学科的,由异议指向的学科专家出庭,但一般不超过两人。
10、(法院依职权通知的出庭人员)
人民法院依照本意见第四条通知鉴定人出庭的,由医学会工作人员及鉴定专家组组长共同出庭。
11、(鉴定人员的委托手续)
医学会工作人员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委托书,委托书由医学会出具,加盖印章。
三、其他司法鉴定出庭人员的确定
12、(鉴定人员的确定)
当事人对其他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应当由在鉴定意见中签名的鉴定人员出庭。
13、(鉴定人出庭手续)
其他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执业证复印件,并向法庭提供执业证原件予以核对。
四、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14、(鉴定人身份核对)
开庭时,法庭应当核对鉴定人姓名、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依据本意见第二十条对鉴定人采取隔离音频质证的,可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单独核实鉴定人身份。
法庭应告知鉴定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15、(质证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的,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其专家辅助人先行向鉴定人发问,其他当事人及其专家辅助人依次发问。发问的范围以申请书所列内容为限。发问时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鉴定人的言语和方式。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的,由审判人员向鉴定人发问。当事人或者专家辅助人认为有需要的,经法庭许可,可向鉴定人补充发问,内容以审判人员发问的范围为限。
鉴定人应当如实陈述及回答问题,并在核对笔录后签名或盖章。
发问后,必要时,法庭可以允许双方当事人对鉴定内容进行辩论。
五、鉴定人的权利
16、(鉴定人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出庭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对鉴定人有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进行处置,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鉴定人权利)
人民法院在审判区域设置鉴定人席位,有条件的还可以设置鉴定人休息室。
鉴定人完成相关作证程序后,可单独阅看笔录,确认签字后先行退庭。
18、(鉴定人延期质证)
鉴定人如有以下情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1)鉴定人患有疾病导致无法按时出庭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鉴定人无法按时出庭的;
3)特殊岗位在指定的开庭时间确实无法离开的;
4)有其他无法按时出庭的正当事由的。
19、(远程视频质询)
鉴定人因路途遥远等特殊情形申请利用视频系统远程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适当的,可予以准许。鉴定人应根据法院通知,在开庭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通过视频系统出庭作证。
20、(音频质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经鉴定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鉴定人采用隔离音频质证:
1)当事人曾到鉴定组成员工作单位、鉴定机构进行哄闹、冲击的;
2)当事人曾对鉴定机构工作人员、鉴定专家、对方当事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3)其他保护鉴定人员人身安全必要的情形。
六、出庭费用的预交与负担
21、(出庭费用的预交)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应当预交鉴定人人出庭费用,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
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出庭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22.(出庭费用的负担)
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原则上由人民法院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即以异议采信与否来确定出庭费用的负担。
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鉴定人出庭的,由人民法院根据鉴定费的负担确认原则一并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负担。
23、(不预交出庭费用)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人民法院不再通知鉴定人出庭。当事人再次提出鉴定人出庭申请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申请。
24、(鉴定人拒不出庭)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七、附则
25、(试行时间)
本意见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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