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有关委托司法鉴定的管理规定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2002)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依据尊重当事人选择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

诉讼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在列入名册的、符合鉴定要求的鉴定人中,选择受委托人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

第八条 当事人依法申请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人。

当事人就鉴定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提出确定鉴定人的方法,当事人同意的,按照该方法确定;当事人不同意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人应当从具备相应鉴定能力、符合鉴定要求的专家中确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

九、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注明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工作补充规定(试行)(2008)

4、人民法院需要进行涉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医学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工伤事故伤残鉴定的,应根据《决定》关于法律法规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鉴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精神,首先委托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认为不宜采用当事人协商或随机方法选择确定鉴定机构的,由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提出拟委托的鉴定机构名单,报本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2014)

第六条 全省各级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电子信息平台内,对鉴定机构或随机选择的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准许;协商不一致的,在列入当地中级法院电子信息平台相应类别的全部机构中随机确定,但法医临床类初次鉴定原则上应当就近确定鉴定机构。

各级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另行设置委托鉴定机构的条件和范围,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鉴定机构。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选择确定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7)

第十九条 诉讼活动中对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有争议,需要司法鉴定的,委托人应当选择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中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2017)

第九条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优先选择与案件审理要求相适应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

一、关于确定鉴定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统一列入《江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

人民法院需要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平台内全部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中协商确定机构或随机选择范围。协商一致的,应当准许;协商不一致的,在列入当地(设区市)全部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中随机确定。

平台内当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数量少于3家时,由中级法院按就近原则,从平台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中补足至3家以上作为随机备选范围,供当地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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