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窝织炎烂穿下腔静脉,不做尸检永远无法发现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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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青年男性患者,一月前不慎跌伤,未予特别处理。2014年12月13日因“发热、腰痛”来甲医院内科就诊,入院后检查发现第11胸椎骨折,以“发热、腰背部疼痛一周”转入骨科,骨科检查骨盆X线及腰椎椎体CT未诊出明显异常。住院期间患者持续发热,并出现右侧腹股沟及腰部疼痛,甲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行MRI检查。2015年1月5日,患者以“右髋部疼痛活动受限10余天”转入乙医院,转入时明确告知,转院目的是行MRI检查明确病因。1月6日上午9:00开具MRI医嘱,1月7日晚予以执行,但因患者髋部疼痛无法伸直下肢,未能完成MRI检查。1月8日上午,患者突然病情加重,当日下午死亡。1月13日,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中心对患者进行了尸体检验,明确死亡原因为“右下腹腹膜后蜂窝组织炎引起脓毒血症而死亡”。 此后,家属就乙医院医疗行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5年8月6日,南京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乙医院对患者既往诊疗史了解不详,对感染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医患沟通不充分,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诉讼过程】
2016年,家属找到笔者江苏医疗损害专家律师刘宏俊咨询,刘律师为确定医疗过错,专门请三甲医院影像科医生读片,发现甲医院的CT已经可以看出脓肿,在此基础上审阅病历资料后认为,患者死于脓毒血症,不单乙医院有延误,甲医院同样存在延误,甚至责任更大。为此,律师带家属去甲医院复印病历固定证据,然后以两家医院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江苏省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法院质证后依法委托,但是江苏省医学会认为,本案前次鉴定只涉及乙医院,由于甲医院没有做过鉴定,而江苏省医学会启动的是重新鉴定程序,故不宜直接进行两家医院的鉴定,建议就甲医院的医疗行为先做鉴定。代理人认为南京医学会已就患者的死亡做过一次鉴定,认为没有因果关系,再做鉴定已存在回避情形,建议法院委托异地医学会或请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商请省医学会直接组织本案的鉴定,该意见未被采信,法院还是听取了省医学会的建议,委托南京医学会就甲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2017年2月21日,南京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甲医院鉴定后,启动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程序。2016年6月,江苏省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对两家医院的过错做了全面的分析,同时认为患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Ⅳ级,存在心源性猝死的基础,自身免疫力低下,感染难以控制,对治疗反应差,故认定两家医院仅承担次要责任,内部各50%。

【案件结果】
2017年9月3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两被告各自承担15%的责任,共计赔偿27万余元。案件跨时三年,漫长的等待已经耗尽了当事人的耐心,出于讼累当事人放弃上诉,判决生效。

【律师点评】
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鉴定并行的当下,律师通常都会建议当事人选择损害鉴定而非事故鉴定,两者虽然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模式没有差别,但由于鉴定后果的不同,导致鉴定专家对事故鉴定特备慎重,结果往往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而损害鉴定大多能明确责任。本案当事人对此客观情况不了解,一开始选择事故鉴定,多走了弯路。
选择哪家医疗机构作为被告,有时也是一个技术活,回顾家属的第一次鉴定,医学会工作人员对代理人坦言,虽然没有定事故,但是鉴定时分析医院还是有过错的,而且第一家医院也存在过错,甚至更大,因为在第一家医院诊治时间更长。所以,在你经历过数家医疗机构的诊治而你无法判定哪一家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可以选择把他们全部列为被告,交由鉴定机构判定。
本案尸检起到至为关键的作用,在尸检结果出来之前,乙医院也曾组织过死亡病例讨论,但是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短短一个上午病情会突然变化导致死亡,尸检结果出来后,恍然大悟。
本案省级鉴定次要责任的考虑是患者自身的特殊体质,但是最高院指导案例表明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不应是减轻赔偿人责任的正当理由。代理人在一审开庭时也充分表达了这一观点,但一审法院还是采信了鉴定意见,没有做进一步分析,没有权衡适当提高责任比例。代理人本希望上诉到二审以争取比例的提高,很遗憾,当事人考虑再三,还是选择拿钱不上诉。所以,笔者常常说,医疗案件绝对是对当事人的一个考验,无论是人力、财力还是时间。诉讼的过程基本都是一个煎熬,没有坚强的毅力和斗志,没有一定的经济支持,轻易不要启动医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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