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高法电[2017] 728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和《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委托鉴定机构的意见》,就委托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确定鉴定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统一列入《江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

人民法院需要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平台内全部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中协商确定机构或随机选择范围。协商一致的,应当准许;协商不一致的,在列入当地(设区市)全部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中随机确定。

平台内当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数量少于3家时,由中级法院按就近原则,从平台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中补足至3家以上作为随机备选范围,供当地法院使用。

 

二、关于重新鉴定

当事人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针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从严把握,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确定重新鉴定机构时,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平台内医学类本科院校所在地医学会以及司法鉴定业务(法医临床或者法医病理鉴定)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详见附件)中协商确定机构或随机选择范围。协商不一致的,在各市中级法院按就近原则确定的随机备选范围中随机确定。

诉前已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不服,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经审查有必要的,应予准许,并按选择重新鉴定机构的原则确定机构。

对有缺陷的鉴定意见,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三、关于委托省外鉴定机构

《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规范本省鉴定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案件一般不委托省外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均同意委托省外鉴定的,应予准许,但需告知当事人选择省外鉴定机构有可能存在不能按《江苏省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鉴定及不受理、收费高、效率低的风险。

委托省外鉴定时,应委托对医疗损害鉴定有经验的鉴定机构。

 

四、关于确定随机备选范围

中级法院确定随机备选范围时,机构数应满足随机的需要(3家以上),且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相当。确定后向省法院报备,并在当地法院摇号室公示。

各级法院应对鉴定质量和效率低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加强使用层面的监管,遇到具体问题,及时上报,由中级法院调整随机备选范围。

 

五、关于对鉴定机构监管

鉴定机构发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鉴定机构的意见》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人或鉴定专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鉴定”等情形的,各级法院应及时层报我院,由省法院按有关规定在平台内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委托处理。

 

六、关于适用伤残标准

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适用范围前,医疗损害鉴定案件涉及伤残等级评定的,仍参照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并须在委托书中予以明确,写明“伤残等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进行评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情况,及时层报我院。

特此通知。

附:《江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名单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

《江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名单

一、省、设区的市医学会(1 4家)

江苏省医学会★、南京市医学会★、苏州市医学会★、无锡市医学会、常州市医学会、镇江市医学会★、扬州市医学会★、泰州市医学会、南通市医学会★、盐城市医学会、淮安市医学会、宿迁市医学会、徐州市医学会★、连云港市医学会

二、具有相关业务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14家)

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江苏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南通三院司法鉴定所★、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徐州医学院司法鉴定所、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南通市海安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说明:机构名称后标有“★”的鉴定机构还可以委托医疗损害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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