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解读】第三条关于医疗鉴定,根据这一规定,今后法院委托的医疗鉴定名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并且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首选社会鉴定机构,此处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是不是指卫生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犹未可知。但后来江苏省高院出台一办法,实际上违背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省高院规定,今后的鉴定原则上仍委托医学会,除非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社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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