肝硬化门脉高压症手术不当,过度医疗加速患者死亡
肝硬化门脉高压症手术不当,过度医疗加速患者死亡 

【基本案情】
62岁女性,既往有肝硬化病史,2015年10月26日以“检查发现腹水四天”入住南京市第二医院,内科保守治疗有效,腹水病情减轻,11月19日被安排转至外科,外科未有效控制腹水,12月2日行“脾切除+贲门周围血管离断+肝活检术”,术后腹腔引流量大,12月9日拔除引流管。术后连续6天没有大便,12月8日停用抗生素,10日发现血象升高恢复抗生素,之后患者感染越来越重,血象急剧升高,黄疸持续加深,17日转内科治疗效不佳,并出现肝性脑病,24日转ICU,感染仍不能控制,病情发展致感染性休克,肝功能极差,2016年1月3日患者不治出院,次日于家中去世。

【诉辩理由】
原告认为,患者入院初衷仅是治疗腹水,本案手术于腹水无益,手术是外科会诊医生的建议,并非患者本意,患者入院时病情较轻,虽有食管静脉曲张,但曲张静脉没有红色征,既往没有出血史,虽有脾功能亢进,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手术缺乏适应症;被告术前没有就手术必要性、手术风险和手术利弊充分告知;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止血不彻底,术后腹腔引流量大,没有及时剖腹探查,引流管拔除过早;术后抗生素没有足程使用,连续6天没有大便的情况下停用抗生素无疑会加重感染;感染征象明显后,没有及时请会诊。上述过错最终导致患者感染性休克、肝功能衰竭而死亡。
被告答辩认为,患者存在脾功能亢进和腹水,患者主动要求手术,手术有助于减轻病情,术后肝功能衰竭系手术并发症,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医疗鉴定】
2016年11月,南京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关于手术的目的及必要性与患方沟通不充分;本案术式是门静脉高压症的可选择方式,手术方式选择不存在过错;术前对腹水观察不细致,关于腹水、低蛋白血症等控制措施不完善,术前准备不充分,拔除引流管前腹水检查不完善,持续6天未能大便情况下预防性抗感染措施不够得力,对术后感染风险重视不足;12月10日临床考虑并发感染后,抗感染治疗措施不够得力。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患者死亡考虑为术后并发严重感染、肝功能衰竭所致。患者存在肝硬化(失代偿期)、脾功能亢进等自身严重疾病,加之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共同导致死亡;自身疾病因素和医方过错因素对死亡的原因力大小难以区分,定为同等责任。

【案件结果】
市级鉴定后,原被告均未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在同等责任的意见基础上,48万元调解结案。

【律师点评】
本案患方代理人,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刘宏俊点评认为,市级鉴定的分析说明部分认定的医疗过错似乎并不严重,但最后的定性却是同等责任,有点不同寻常。代理人事后与鉴定部门沟通得知,对于手术适应症的问题,鉴定专家可能还是有言下之意的,本案手术虽为可选择方式,但恐非最佳选择,目前在南京大型综合医院该手术方式可能已经过时,医方明知有更合适的手术方案,但告知沟通不充分,手术适应症把握不严。这些没有写到纸上的心证对于同等责任的认定可能有所影响。本案的鉴定结果也表明,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更趋于务实,更加实事求是。
本案再次涉及过度医疗,患者入院前不但生活能自理,尚能分担大部分家务,入院后,内科保守治疗是有效的,腹水逐渐消退,虽有脾亢,但还没有到非手术不可的地步。目前临床上对于没有发生过大出血的患者并不主张积极的手术预防,在大型综合医院,肝硬化脾功能亢进时脾切除术已被重新评价,越来越不倾向于手术切脾。本案医方为专科医院,手术适应症把握不严,存在过度医疗的嫌疑。如果患者没有被贸然安排手术,而是药物控制,再过几年有质量的生活是可以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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