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执业助理医师从事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卫函〔2002〕349号 
 德阳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执业医师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德市卫〔2002〕52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对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助理医师未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而独立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依据答复如下: 执业助理医师未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而独立从事执业活动,视为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此种情形按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来处理,可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罚。 
特此批复。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卫生部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6〕497号 
 天津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从事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处理问题的请示》(津卫报〔2006〕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执业助理医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复。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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