颈椎骨折术后护理不当成植物人,司法鉴定主要责任~
颈椎骨折术后护理不当,积血压迫呼吸骤停成植物人~

【简要案情】
患者,男,48岁,安徽人。2007年3月底,患者车祸致颈椎骨折,4月中旬某上午,医院为患者施行颈部手术,12:45手术结束。下午14:00多,患者麻醉苏醒,主诉颈部难受,家属先后数次向医护人员反映,被告均未予重视。根据病历记载,6:50pm,患者出现呼吸困难,19:00呼吸心跳停止。19:10分予气管切开、气囊辅助呼吸,心肺复苏成功后患者一直昏迷不醒,后转入南京医院行高压氧等治疗至今。目前,仍为植物生存状态。
 
【鉴定结论】
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08年5月,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
1、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该医疗过失行为与其目前的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因素),医疗过失与后果的参与度拟为70%~80%。
2、患者目前的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其休息期限为医疗事件发生之日至本次伤残评定之前一日止,并需长期(终身)设置完全陪护,同时需适当给与补充营养。
 
【一审判决】
依据上述鉴定结论并结合其他证据依据,法院于2008年10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已发生医疗费、护理费、护理用品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抚养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33602.76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后需治疗、护理等费用,原告可等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患方上诉理由集中在护理人数、后续治疗费等。
 
【二审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患者已经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66592.76元(支持两个人护理);
二、被告医院赔付患者后续治疗费用每年181770元,至其生命终结时止,首次赔付3年(自2008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共计545310元。2011年11月1日以后支付的后续治疗费用每年的11月第一周支付。
 
【律师点评】
植物人实践中确需两人陪护,但这一诉求获得支持的概率并不高;后续治疗费通常是发生后据实赔付,提前支付的判例也很少。本案二审改判,不但支持了两人护理,还支持先行赔付后续治疗费,实在是对患者权利的充分保护。可以说本案诉讼取得了完胜,这也是笔者执业至今最好的诉讼结果,除了代理律师杰出的表现之外,当事人自己的坚强和韧性也是本案结果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
 
笔者刘宏俊律师和王金宝律师是本案原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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