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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场放贷求偿还法院判决不支持——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评析~

  发表日期:20111130      作者:刘津晶     

【案情】

20074月至7月,原告金某与被告蔡某等人多次在某县城参与赌博。金某以盈利为目的,多次在赌场以五分至一角的月息借钱给被告蔡某等人。20077月中旬,被告因多次在赌场输钱而向金某借高利贷计本息近四万元。事后,被告在金某的授意下,出具借条称:“今借到金某人民币肆万元整,用于工程款,利息每月2800元,2007.7.28.蔡某”。200886经原告追索被告给付原告24000元。201014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本院起诉。

原告诉称:20077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支付工程款,约定利息每月28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此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至今尚未还本付息。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37120元,合计77120元。

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述的40000元为原告几次在赌博场所借给被告的高利贷,依法不受法律保护,且该款被告已归还原告。建议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针对起诉主张向法庭提交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

被告质证称:该借条系原告拟好后由被告抄写的,内容不真实,被告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事由,而是原告在赌博场上分几次借给被告的高利贷。

在本案举证期限内经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绩溪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一宗。庭审中被告针对抗辩举证:1、原告金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的陈述和金某写给被告的收条一份,该组证据证明:其一,原告多次在赌博场所借给被告高利贷,且借款已归还;其二,原告多次在赌场先后向十余人放高利贷及参与赌博的事实。2、公安机关询问证人的笔录,证明原告金某于20074月至8月分别在绩溪县城程某家、舒家巷舒某家、某大酒店客房等处多次在赌场上向被告蔡某等十余人放高利贷及参与赌博的事实。3、公安机关讯问蔡某的笔录,证明金某多次邀被告蔡某到绩溪县城赌博并在赌场上数次向被告提供高利贷,回家后金某拟写好借条给被告抄写,即本案所谓的借款4万元。

原告金某质证称:上述证人及被告蔡某均属债务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均没有证明力。

绩溪县人民法院审核认为:上述诸多证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即关于金某在绩溪县城多处赌博场所向蔡某等人放高利贷及参与赌博事实的陈述相互印证,结合原告金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即其与蔡某发生的债务总共70000元,且对200886日收到被告24000元的收条认可,及对其在20071014日接受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蔡某已归还本金26000元事实的认可,据此审查认为原告举证的40000元借条的内容不真实。被告所举的证据具有证明效力,对被告答辩陈述本案四万元的借条来源于赌博场上向金某高利借贷的事实予以采信。

 

【审判】

1、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

绩溪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赌博场所向被告提供高利借贷用于赌博,为非法活动提供方便,双方的借贷行为违法,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绩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2、一审宣判后,金某不服,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金某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诉人因工程建设等需要,多次向上诉人借款,其中部分借款已归还,尚有数笔借款至今未还,本案所涉及借款仅系其中的一笔。该借款有被上诉人出具借条为书证,事实清楚;二、原审认定本案涉及借款为高利贷用于赌博,无事实根据。原审法院仅依据宣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74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所依据事实,即原审法院调取的计息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所认定的事实,便断章取义地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为违法借贷关系。事实上宣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74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已被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复决字(2007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原审法院以无效的法律文书所依据的事实作为本案事实的依据,实属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77120元。

被上诉人蔡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其委托代理人庭审中辩称:原判依据的是绩溪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中的上诉人陈述,被上诉人陈述以及其他的证人证言,认定该借款是用于赌博的,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3、二审法院查明事实

根据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的陈述进行综合审查,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故对原判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2007828日,绩溪县公安局以绩公刑立字(2007262号立案决定书对金某等人涉嫌赌博案立案侦查。同日,绩溪县公安局以金某涉嫌参与赌博及向蔡某提供高利贷为由,对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07926日,宣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宣劳决字(20074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金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决定对金某劳动教养一年。20071018日,金某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宣城市人民政府以宣复决字(2007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查明:20074月至8月,金某伙同他人先后在绩溪县城区某大酒店客房等地以扑克牌推“二八筒”的形式进行赌博。200782020时许,金某伙同他人在绩溪县某饭庄以扑克牌“牵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金某还多次在上述赌场为赌博提供条件,以高利贷的形式借钱给参赌人员,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复议机关审查认为:宣城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宣劳决字(20074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金某违法事实部分存在,但认定其如何参与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具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之间的矛盾未能得到合理的排除;且对金某与其他同案人员的处理显失公正。故撤销宣城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宣劳决字(200747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对金某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4、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上诉人在一审中虽提供了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被上诉人申请法院向绩溪县公安局调取的金某涉嫌赌博的刑事侦查卷宗材料,能够证实上诉人参与赌博以及在赌博场所向蔡某等人放高利贷的事实。上诉人称其并无上述行为,并以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复决字(2007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佐证,但根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恰能够证实该行为的存在,只是认为《劳动教养决定书》所作处罚在认定事实的具体细节上尚未达到刑事证据所需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证明标准,且在处罚的结果上与其他同案人员的处理显失公正,从而撤销对金某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因该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了上诉人参与赌博及为非法活动提供方便的基本事实,上诉人提供的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2007828日,因蔡某涉嫌赌博受到公安机关传唤并接受讯问,在讯问过程中,蔡某交代了其参与赌博及在赌博场所向金某借高利贷的事实,并陈述了本案所涉借条形成的过程,该陈述系案发当日蔡某涉嫌赌博受到公安机关传唤过程中形成,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且与其他涉嫌赌博的犯罪嫌疑人同时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蔡某所陈述的事实。一审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原审根据公安机关的卷宗材料,结合金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即其与蔡某发生的债务总共70000元,200886日收到被告24000元,及其在20071014日接受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认可蔡某已归还本金26000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所规定的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据此审查认为金某举证的40000元借条的内容不真实,从而认定本案所涉借款系上诉人在赌博场所向被上诉人提供高利借贷用于赌博,为非法活动提供方便,并以双方的借贷行为违法,该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判决不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1680元,由上诉人金某负担。

 

【评析】

本案是民事证据的高度概然性应用问题,原被告对借贷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原告针对起诉主张向法庭提交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借款为工程的事实。被告质证称,该借条系原告拟好后由被告抄写的,内容不真实,被告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的事由,而是原告在赌博场上分几次借给被告的高利贷,并在举证期限内经申请法院调取了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卷一宗用以证明该款为赌博款的事实。但由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如何应用《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即关于民事证据高度概然性的规定成为了本案的焦点。

1、“高度概然性”释义。

概然性,可能但又不必然。高度概然性即较高概率。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概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我国对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2、“高度概然性”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标准。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规定了基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裁判原则。在证明标准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也就是存在于法官的内心判断上。但在内容上它是最低限度的要求,法官基于对对所有证据的认真审查和判断,尽可能地依照采信标准的要求对证据进行审核认定,以达到比较强的内心确信,尽可能地接近客观真实。其运用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运用时不能违背法定的证据规则。(2)反对法官的主观臆断。(3)运用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定案的依据必须达到确信的程度。(4)依据高度概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不允许仅凭微弱的证据优势认定案件事实。(5)高度概然性原理证明标准仍然要求最终认定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得出唯一的证明结论。

本案中,金某在虽然提供了蔡某出具的借条一份,以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蔡某申请法院调取的金某涉嫌赌博的刑事侦查卷宗材料,能够证明原告参与赌博以及在赌博场所向蔡某等人放高利贷的事实。其中2007年蔡某涉嫌赌博受到公安机关传唤过程中形成询问笔录,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且与其他涉嫌赌博的嫌疑人同时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蔡某所陈述的事实。而金某所举宣城市人民政府复决字(2007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只是认为《劳动教养决定书》所作处罚在认定事实的具体细节上尚未达到刑事证据所需的唯一性、排他性的证明标准,且在处罚的结果上与其他同案人员的处理显示公正从而撤销对金某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不能推翻刑事侦查卷宗材料所记载内容。故一、二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推定原告在赌博场所向被告提供高利借贷用于赌博,为非法活动提供方便,双方的借贷行为违法,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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