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
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7年12月3日以[2006]行他字第17号《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指南2010》
从行政管理的层面上看,要求挂靠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加强管理,挂靠单位负有对挂靠车辆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职责。挂靠一般要收取费用,但不管是否收取费用,挂靠单位负有的监督管理职责没有改变。为防止这种监管流于形式,必须以一定的责任体系为后盾。承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就是用经济的手段促使挂靠单位加强对挂靠人员的监督管理。因此,被挂靠单位应当对挂靠司机因工受伤承担工伤保险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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