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突然死亡案例的应急对策~
有关病历复印和封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第十九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尸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军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十四条 伤病员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军队医疗机构必须征得死亡伤病员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在伤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一般由取得军队认定尸检资格的当事医疗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殊情况下,经当事医疗机构的上一级卫生部门批准,可以委托具有尸检资格的军队或者地方尸检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尸检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军队尸检机构在对死亡伤病员实施尸检时,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也可以委派1-2名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拖延或者干扰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拖延或者干扰的一方承担责任。 

《江西省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
第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家属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

《上海市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工作管理规定》
第八条 尸检应由家属同意后,由医疗单位提出委托尸检申请。尸检机构不接受个人申请。

《上海市关于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的补充通知》
一、各医疗机构在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及时告知家属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并认真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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