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未达效果医院无责 自信轻言承诺医生叫冤
手术未达效果医院无责  自信轻言承诺医生叫冤

【基本案情】
患者2月因“右肘关节外翻畸形”入住南京某三甲医院,医方为之行“右肘关节外翻畸形截骨植骨矫形内固定”术,术后X线片示“右肱骨远端骨折内、外固定术后改变,断端成角”,患方对手术效果不满意,要求医方为患者实施二次手术,遭医方拒绝,5月,患方无奈找到在门诊出诊的当事医生交涉,当事医生自信无需二次手术,为息事宁人,向患方出具书面承诺,内容为“患者要求再次截骨手术治疗,如果再次截骨手术治疗费用发生在其他医院,费用由医生***负担”,得到如此承诺后,患者辗转上海北京四处求医。7月,患者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接受治疗,北京总院为患者行“右肱骨髁上骨折畸形愈合内固定物取出术,截骨矫形内固定术”,术后畸形基本纠正,效果满意。出院后,患者多次就医疗费用与当事医生电话交涉,遭到拒绝。
患者为此一纸诉状将医院诉至法院,后经南京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医方手术没有过错,术后处于恢复期,北京总医院在恢复期内二次手术为时过早,该医疗纠纷案件经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在医疗纠纷诉讼无果后,患者转而依据当初的书面承诺以当事医生为被告再次起诉,要求其履行承诺,支付原告医疗费58069元。
患者认为,虽然被告为患者实施手术是职务行为,但其出具书面承诺,完全是个人行为。其在出具承诺时,地点是在医院办公室,时间是上班时间,没有受到任何威胁和强迫,故其出具该承诺完全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正是因为被告这一承诺在先,才有患者千里迢迢去北京实施手术在后,没有被告的承诺,就没有患者的二次手术费用,故被告对此应承担责任。

【审理过程】
主审法官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十余年,大大小小的案件上千件,却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被告和理由,庭上没有什么激烈交锋,被告律师的理由一直在强调,医院没有过错,不应该赔偿,原告律师死死抓住书面承诺,不管医院有无过错,既然承诺在先,就应按约履行,7月份庭审结束后,调解无果,原告等候判决。
孰知9月份,接到法院通知,说对方提了反诉,要求撤销承诺,理由一个受胁迫,二是显失公平。法院居然同意,简易程序改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对方庭上申请当日门诊值班的护士和保安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当日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书面承诺,并死死咬住医院经过两审判决没有过错没有责任,如果要医生承担该笔费用,显失公平。患方答辩认为,撤销理由依据不足,即便是可以撤销,也应该一年之内申请,现已两年过去了,撤销权已然消灭。
庭审后,法院多次做调解工作,原告方从5万8一路降到4万,对方对数额也能接受,但是要求付款后,原告针对医院医疗案件的申诉也一并放弃,原告对此不能接受,调解无果。
一审判决出人意料,一方面认为,承诺应该履行,但是考虑到医院没有过错,没有责任,从公平角度出发,撤消了该承诺,因为医疗案件二审判决至被告反诉不到一年,所以,认为没有超过时效。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案第一次开庭时间是2013年7月2日,庭前已经送达举证期限通知书,被上诉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内,至少也应该在开庭时提出反诉。被上诉人当庭没有反诉,却在庭已开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已经结束,等待判决的过程中提起反诉,明显违反证据规则的要求。原审法院对此视而不见,于2013年9月27日组织原被告再次开庭,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程序上严重违法。 
二、原判决法律适用错误
本案是合同纠纷,是针对被上诉人个人行为所提起的诉讼,上诉人与****医院医疗损害案件虽然在事实上与本案有关联,但在理由上与本案毫无关系,对医疗损害案件只需略作交代,一笔带过,但原判决却花大量篇幅阐述医疗损害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混淆了案件事实,转移了案件矛盾。
原判决第8页阐述的撤销理由有三点,概括起来就是协议显失公平,该认定误解了合同法中“显失公平”的情形,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显失公平是“合同订立时”,而非“合同履行时”,本案2011年5月13日,被上诉人承诺时,医疗损害案件尚未起诉,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有无责任尚没有定论,此种情况下,被上诉人个人自愿所作的承诺并没有违反公平原则,不属于“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形。两年后的判决显然不能成为两年前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理由,故原判决撤销承诺没有依据。
三、对上诉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上诉人同样认为医疗损害案件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被上诉人的承诺,上诉人起诉被上诉人自然应予驳回,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虽属于职务行为,但其以个人名义作出的承诺却是个人行为,不应与职务行为混为一谈。得到被上诉人的承诺之后,正是出于对被上诉人履行承诺的合理期待,上诉人才千里迢迢辗转京沪二次手术,没有被上诉人的承诺,就没有上诉人的二次医疗费用,故上诉人依据该承诺向被上诉人主张医疗费用合理有据。原判决没有保护上诉人的信赖利益,与合同法的自由契约、诚实信用的精神相违背。

【案件结果】
二审谈话后,法院组织调解,45000元,申诉一事不在本案中处理,案结事了。

【律师点评】
说到公平,本案当事医生确实冤枉,这应归咎于他的自信或者归咎于他的善良,毕竟绝大多数医务人员都是善良的。从患者角度而言,更是冤枉,北京医院二次手术不可能没有手术适应症,第一次手术之后还要去北京动第二次刀,花费数万元,如果得不到救济,更是说不过去。两人都冤,谁人得利?表面上两次鉴定医院都没有错,实际上,体制内的鉴定结果有多少公信力?对于患者的损害后果,如果南京的医院没有责任,那就是北京的医院过度治疗,总要有一个出来担责的,所以原告在江苏申诉无望后,不得已去北京起诉北京的医院,尽管从情感上来说,他不愿告北京,如果目前的鉴定多一些公正,可能案件就不会走到这一步。最后说一句,也正是考虑到当事医生的冤曲,笔者才竭力促成患方接受调解,也算适当降低了当事医生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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