斜疝手术损伤精索,睾丸萎缩丧失功能~
斜疝手术损伤精索,睾丸萎缩丧失功能~

【基本案情】
患者刘**,男,汉族,30岁,已婚未育。两岁时曾因右侧腹股沟斜疝在当地医院行修补术,术后恢复良好。2013年1月20日,患者发现右侧腹股沟区又出现可复性包块,26日来南京某三甲医院就诊,诊为“右侧腹股沟斜疝术后复发”,28日下午,医方采用美国强生UHS双层补片在全麻下为患者施行“右侧腹股沟斜疝无张力修补术”。当日晚间麻醉苏醒后,患者即觉右侧睾丸位置上提,疼痛明显,询问医生,答曰手术后正常现象,给予凯纷止痛,但第二天疼痛仍明显,并出现睾丸肿胀变硬,被告医生认为是术后正常水肿,没有重视。晚间,患者疼痛不能忍受,仍给予凯纷止痛。2月2日给予迈之灵口服,2月4日出院,出院时疼痛依然明显,不能下床,一直到2月8日疼痛才逐渐减轻,始能下床活动。之后患者自觉右侧睾丸紧缩变硬,明显异于左侧,遂于2月20日来被告门诊复诊,医生仍给予迈之灵口服,并交代两月后复诊。4月12日,患者在江苏省人民医院B超检查发现右侧睾丸血流不明显,14日、17日、24日,患者三次来被告门诊就诊,检查示右侧睾丸血流稀疏,睾酮水平偏低,排精量及精子活力均不正常。
 
【起诉理由】
原告委托笔者医疗损害赔偿专业律师刘宏俊后,2013年5月,一纸诉状将被告医院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告认为腹股沟斜疝修补手术已成熟数十年,以被告三级甲等医院的资质和水平,不应出现本案损害后果。被告在手术操作及术后处置上均存在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现原告尚未生育,精子质量异常不排除不育,睾酮水平偏低不排除去势,被告的医疗过错给原告及其家人造成严重伤害。
 
【鉴定代理意见】
睾丸萎缩是精索血管损伤所致,对于该损伤,患方认为医方可能存在如下过错:
一、术前重视不够 
二、术中操作不当
1、血管损伤的原因及手术操作上的不当
2、血管损伤可以避免 
三、术后处理不当 
每一个外科手术都可能发生并发症,这点毋庸置疑,但任何一种并发症都有一个发生概率,亦即100例、1000例手术出现某种并发症的病例有多少?据文献报道,与医方同资质同水平的医院,无张力疝修补手术发生缺血性睾丸炎的概率只有0.07%,发生率极低,说明缺血性睾丸炎是可以避免的。就一个大样本而言,完全避免确有难度,但是具体到每一个发生的病例,总会有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无非在于术前准备、术中操作,术后挽救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如能高度重视,规范操作,并发症是可以避免的。另一方面,无论从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发生概率越低的并发症越应当给予补偿,用成百个上千个成功手术的收益来弥补一个失败手术的损失,对医方而言并没有增加多少负担,而对患者来说就是一个巨大的减负。纠纷的处理如能多一些这方面的考虑,不但有利于患者,也有利于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有利于医学的进步,最终也有利于医方!
 
【鉴定意见】
分析说明:
手术记录简单,未见仔细探查并保护精索的记录,无依据表明手术者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
患者系复发疝,局部粘连重,发生并发症的风险较高,是其手术并发睾丸血供障碍的主要因素;
医方术后使用止痛药,无用药的相关病程记录,未对疼痛病因进行分析,说明医方对疝修补术后睾丸的并发症认识不足;
患者术后右侧睾丸渐进性萎缩,与手术并发右侧睾丸血供障碍有关,医方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右侧睾丸萎缩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一侧睾丸萎缩可能影响精子的数量,但对精子质量无明确影响,患者目前常规检查提示弱精,不排除自身因素所致(既往有疝气手术史,现场查体提示左侧精索静脉曲张)。
鉴定意见:
医方存在过错行为,与患者右侧睾丸萎缩具有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伤残等级为九级。
 
【案件结果】
收到鉴定意见后,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伤残等级不高,申请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意义不大,如果能与被告调解结案,既可以省却诸多麻烦,早日结案,也可以在现有次要责任的基础上,多获得一些赔偿,原告对律师意见欣然接受,经原被告律师积极沟通,最终按照40%的责任,一次性获赔人民币6万元,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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